作者: ‖ 时间:2020-01-04 ‖ 来源: ‖ 点击:5
巴劲松,1994年7月加入中国。1992年至2014年10月历任马驿村村会计、副村长、村长、村支部书记,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马驿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,2018年12月至今任马驿村村委会副主任。
2018年10月初,马驿村村委会与新洲区汪集街人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,同意将马驿村原废弃砖复耕后,土地租赁给余某某用于建堆沙场,约定每年租金0元。10月13日,余某某在该耕地上安装设备,建起了简易洗沙场,开始进行洗沙。洗沙期间,巴劲松未到现场进行制止,并于10月17日安排村报账会计收取租金0元。11月1日,在区治庸问责办、街道纪工委督促下,马驿村负责清理了现场并恢复了土地原貌,及时整改,未对环境造成污染。
办案人员表示,巴劲松在担任马驿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期间,作为村级环境保护责任人,巴劲松履行主体责任不力,应负主要责任。后能及时负责进行整改,恢复土地原貌,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。巴劲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2018年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百三十三条的规定:“ 在党的、组织、宣传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上述案例暴露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缺乏、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。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。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,关系到人民群众福祉,更是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。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,举一反三,强化环境保护意识,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,严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损害,切实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负责、守土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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